象牙,一个早已被禁止的贸易,却总有人为了一己私欲,以身涉法购买收藏。近日,由张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和陈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案作出有罪判决。
案件详情
2019年3月,陈某见朋友吴某手上戴着一个象牙手镯,心动不已,当场向吴某转账2800元,委托其帮忙代买。吴某便向微信名为“A高山流水”的人以1900元购买到象牙手镯,从中获利900元。一周后,陈某如愿收到象牙手镯,并将其珍藏在家中。
半年后,十堰市森林公安局协助调查日照市“3.02”王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时,陈某和吴某买卖象牙手镯一事被立案调查,陈某主动上交象牙手镯。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手镯为亚洲象或非洲象的象牙制品,净重80克,价值3333.36元。2019年10月21日,该案移送张湾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以为私底下买一个放家里收藏不会有事,早知道这样我肯定不会买的。”审查中,陈某后悔的向检察官说到,主动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陈某明知象牙手镯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为自用而委托吴某购买;吴某也明知象牙制品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帮助陈某代购且从中牟利,两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019年12月5日,张湾区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向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法院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3000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3000元,且两人均被勒令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醒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买卖、运输象牙及象牙制品。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非法交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不仅破坏生物链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更破坏整个生态环境,经过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更加让人们认识到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可能带来的公共卫生安全隐患,自觉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保护野生动物,
不仅仅是因为法律的制裁,
也是为了世间万千生灵求得一片生存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