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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老太因未拴绳的“吉娃娃”受惊摔伤,养狗者需赔偿医疗费用和交通费

10-24

记者 梁莹莹 通讯员 孙见见

泰安一位老太太在小区散步时,忽然被一条未拴绳的“吉娃娃”宠物狗追赶吠叫,惊慌躲闪之际摔倒,导致受伤,遂将养狗人告上法庭。近日,岱岳区法院审结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最终,双方及小区物业公司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养狗人赔偿老太太医疗费、交通费,老太太不再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

养狗人不承认狗伤人,老太起诉房屋产权人

事情发生在今年1月份。已经退休的泰安老太太刘某在小区散步时,被一条未拴绳的“吉娃娃”宠物狗追赶吠叫,惊慌躲闪后摔倒,导致受伤。

刘某为确定小狗主人,找到小区物业调取监控。物业公司查看后,确定“吉娃娃”宠物狗为本小区居民饲养,遂安排物业人员查找落实,确定小狗所在的单元门牌后,刘某和物业人员上门协商处理,但居住人对狗伤人事实予以否认。

刘某报警,也未能解决纠纷。在得知“吉娃娃”宠物狗所在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某后,刘某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确认真正养狗人后,老太再次起诉索赔

赵某辩称,她虽然为产权人,但不在该小区居住,也没有饲养“吉娃娃”宠物狗。她的母亲宋某在该小区居住,宠物狗为宋某饲养。

刘某认为,宋某饲养的狗造成自身受伤,宋某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刘某遂将宋某、小区物业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1000余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物业公司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宋某抗辩其饲养的狗没有咬人,刘某不慎摔伤与其无关;物业公司认为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无责

岱岳区法院承办法官认为,个案虽小,但涉及大民生。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先后到公安机关调取相关材料、到小区调取视频监控,还原案件事实、了解物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掌握案情后,承办法官向宋某释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既包括动物咬伤他人,也包括动物撞伤他人、动物的叫声致他人受惊吓受伤等情形,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查明物业公司定期在小区各处张贴、电子屏播放养犬事项告知,不定期发放传单宣传;事件发生后,物业公司积极配合刘某调取事发监控、帮助双方协商处理,承办法官向刘某、宋某释明,物业公司已尽到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宋某赔偿刘某医疗费、交通费,刘某不再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宋某已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释法:

动物叫声致他人受惊吓受伤,适用饲养动物侵权赔偿责任

近年来,随着饲养动物的人群越来越多,无序、违规养犬的情况日益突出,狗咬人、伤人事件逐年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部分(第1245条至第1251条),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等进行了逐一明确。本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厘定各方责任,“一对一”普法释法,最终调解结案。

一是与动物自身的危险性相关的侵权行为应当都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围。比如动物被人从高层建筑物扔下来砸伤受害人等,不属于动物侵权致害的情形,而应当根据该具体侵权行为适用相应的归责原则。至于动物撞伤或咬伤他人,或动物的叫声致他人受惊吓受伤,都与动物自身的危险性相关,适用饲养动物侵权赔偿责任。

二是要根据不同情形准确区分饲养动物致害的责任分担。1.一般情况下,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作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抗辩理由。2.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才能减轻责任。宋某遛狗时未使用牵引绳牵领,导致狗惊吓他人受伤,违反了《泰安市养犬规范条例》,只有刘某存在故意才能减轻宋某赔偿责任。3.饲养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情况下,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

三是应综合考量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事前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告知居民养犬注意事项,事后积极介入协商处理,可以认定物业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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